受理時間:
截止至2017年7月13日
一、項目征集范圍及條件
根據省政府與以色列政府簽署的產業研發合作協議要求,合作雙方在高技術領域開展,以成果轉化和實現產業化為目的的聯合研發、技術引進、技術轉移和應用等項目。項目應具有明確商業前景、良好社會效益并能為兩國產業發展帶來共贏。領域不限。
1、基本要求
申請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a) 雙方至少各有一家科技型企業對聯合開發新產品和新工業有強烈的合作意愿。
b) 雙方申報主體必須是企業,各方可以有一家以上的企業參加申報;
注: 高校和科研機構只能作為項目參與單位申報。
c) 聯合研發項目必須有較高的創新性和研究性并具有巨大的商業化前景。項目產生的新產品和新工藝
須具備面向全球市場的商業化潛力。
d) 本計劃支持“產品改進”項目(例如,基于目標市場的產品改進及產品定制。)
e) 合作雙方應事先對知識產權歸屬、產品或工藝的商業化計劃達成一致。
注意:在項目申報階段,企業可暫時提供合作意向協議或初步合作協議;項目獲得立項后必須向雙方經費支持單位提交合作協議(廣東方需要再與省科技廳簽訂立項合同前提供正式合作協議,否則將取消立項資格)合作項目應闡述雙方對項目所做的貢獻和分工。
f) 合作項目必須體現雙方的參與和貢獻。
g) 合作項目應體現雙方利益的平衡,且對雙方均有重要意義。
所有符合以上條件的單位均應在各自國家相應的法律、規章制度范圍內進行申報。
2、資格認定
在廣東:
在廣東注冊、運營,且具有研發能力的企業。
在以色列:
在以色列注冊、運營,且具有研發能力的企業。
二、自籌資金及項目資助額度
1、資金支持由雙方計劃執行機構(即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和以色列創新署)依照本國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分別提供給各自企業。
2、依據本國法律和規章制度,廣東省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廣東-以色列合作項目的研發投入進行立項資助,資助總額不超過企業申請并經核準的項目研發投入總額的50%。
3、根據協議,廣東省政府提供的項目資金下達時間為:2018年 3至 4月左右。
4、依據以色列國法律和規章制度,以方政府通過以色列創新署提供的支持經費不超過企業申請并經核準的項目研發投入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