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9:00-18:00
一、申報對象
符合《管理辦法》第六、七、八條要求,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包括各類創業基地、創業園、孵化器、開發區(合作區)和科技園等。申報單位為基地的運營單位。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粵經信規字〔2017〕1號)
第六條 基地申報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基地的運營管理單位,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時間2年以上。
(二)基地入駐小微企業或創業團隊30家(個)以上,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其中,創業團隊應由1名帶頭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員組成,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創新成果,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創業目標。
(三)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3家。
(四)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免費或低收費服務活動場次(包括各類培訓、論壇、會議、沙龍等活動)占全年服務場次的20%以上。
第七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鼐邆淝宄、明晰的服務臺賬(臺帳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八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四種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5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4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150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2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二、申報程序
申報單位根據自愿原則,按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要求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向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在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www.968115.cn)的“示范平臺(基地)管理系統”填報數據和資料。各地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滿意度情況測評及匯總,同時登錄管理系統對平臺填報的信息進行審核,組織對平臺提出審核推薦意見后報我委;省有關單位直接報我委。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粵經信規字〔2017〕1號)
第十三條 各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示范基地的推薦工作。各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范基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推薦申報廣東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匯總表》(見附件1)和《廣東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見附件2),并附被推薦示范基地的申報材料,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有關單位按上述要求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東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見附件3);
(二)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申報單位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如通知、照片、總結等(按服務類型、項目或活動進行分類和匯總);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創業輔導師名單及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務案例(不超過2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九)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三、有關要求
(一)示范基地認定工作是我省推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的重要工作,請各地、各單位高度重視,積極開展本地區、本單位的認定推薦工作,真正建設一批服務能力強、業績好、能代表廣東形象的小微雙創示范基地。
(二)每個地市推薦數量不超過6家。各地將推薦申報文件、管理辦法附件1、2和申報單位的紙質資料(一式兩份)及電子版于3月25日前報我委(服務體系建設處);省有關單位直接報我委。
(三)我委將根據專家評審和各地推薦實際情況,組織對基地開展現場核查,有關人員和時間安排另行通知。